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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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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為訴訟費用之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其數額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7條的規定,第三審律師的酬金可以作為訴訟費用,其數額可以由法院根據聲請或職權裁定。這意味著法院有權根據案情繁簡、訴訟結果和律師的勤勞程度來決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的數額。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五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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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7 條規定:「得列為訴訟費用之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其數額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