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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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時,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下同) 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三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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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8條,法院在裁定律師酬金時,應考慮到案情的複雜程度、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勉程度。在以下範圍內裁定酬金,但如果當事人約定酬金較低,則不得超過其約定: 1. 民事財產權的訴訟,酬金不得超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的百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2. 民事非財產權的訴訟,酬金不得超過十五萬元;如果有多個訴訟合併提起,則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如果合併提起的訴訟中既有非財產權又有財產權的,則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範例:如果一起民事非財產權的訴訟中有兩個原告,他們委任了兩個律師作為第三審的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他們的酬金時,應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訴訟結果以及律師的勤勉程度。根據第8條的規定,酬金不得超過十五萬元,即每個原告的律師酬金都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 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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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