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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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第2條,司法人員指的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這表示司法人員範圍包括司法院的高階官員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這些人員在司法體系中擔任重要職位,對於司法制度的運作有重大的影響力。他們負責監督和管理司法人員的職務執行,並確保司法院的正常運作。 例如,司法院院長是司法院中最高的官員,負責統領和指導司法體系的工作。最高法院院長和行政法院院長則分別管理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負責確保法院正確地審理案件並裁定公正的判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則負責處理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行為的相關事宜,確保公務員職務的適當執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人員的職權,以確保司法制度的獨立和公正。司法人員的身份和職權在司法體系中具有特殊性,因此需要有相對應的規定和保障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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