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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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檢察官、律師服制條例,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第 3 條
前條司法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罩袍 式如附圖一、二,藍青色圍花與黑色素面綢緞剪接,長至膝下一十五公分,前中心開襟。白色中式立領,與罩袍一起縫合固定。上綴黑色絲質領結。 二、帽 式如附圖三,高帽身,方帽頂,帽角對正前後左右中心,以黑色絲綢製作,帽身前中心訂國徽,並於國徽水平處加飾藍條。三、內著 男罩袍內著日常白色襯衫,深色西褲。女罩袍內著素色旗袍,長度不得超過罩袍下襬。 四、鞋 黑色素面。男跟高不超過三公分。女小圓頭跟高五公分,限徑粗二點五公分。
第 4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質料以國產為限。
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
第 6 條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附圖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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