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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第 6 條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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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第6條規定,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以及書記官的服制(服務及福利)要參照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和律師的服制條例。這意味著這些司法人員的服制細節和相關權益福利應根據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和律師的服制條例來規定。 參考資料: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和律師服制條例 (最新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1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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