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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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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第 5 條規定了司法人員應當使用制服的時間,包括以下情況: 1. 開庭審理案件時。 2. 參加本國或外國的大典及宴會時。 3. 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4. 依法任監誓人時。 5. 出席國際會議時,依法應當穿著制服時。 6. 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的情況時。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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