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科長在職責上有以下內容: 1. 分配本科職員的事務工作,除非有其他院令規定。 2. 提出長官交辦的事項擬議。 3. 調查和執行主管的事項。 4. 審核本科的文件稿件。 5. 撰寫主管重要文件稿件。 6. 提出本科職員的監督、考核和獎懲擬議。 7. 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 8. 處理其他法定事項。 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股長。 這條規定表明,科長在行政法院中負責指派本科職員的工作和處理相關的事務。他們也需要提出長官交辦的事項的擬議,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執行工作。此外,科長還需要審核本科的文件稿件,並撰寫主管重要文件稿件。在管理本科職員方面,科長負責監督、考核和提出獎懲擬議。他們還需要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並處理其他法定的事項。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於股長。 以下是關於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這是行政法院內部規章的一部分,規定了法院內各部門的職責和程序。第35條規定了科長的職責範圍。 - 行政法院法:這是行政法院的組織法律,其中可能會有涉及科長職責的相關規定。 - 行政法院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引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提供對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解釋和指導,進一步說明科長的職責。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用來更深入理解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中科長的職責內容和相應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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