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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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