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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之職責如左: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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