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書記官長可以召集所屬職員會議,進行書記廳的行政事務討論。在這個會議中,書記官長擔任主席的角色,但不採用表決制度。這表示在討論過程中,書記官長並不需要進行表決,而是可以主持整個會議的進行。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組織和協調書記官廳的行政工作,確保順利執行行政事務。根據台灣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是該院內部的管理規範,用於統一指導和管理行政法院的運作和各項業務。該規程的內容經過行政法院的審核和核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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