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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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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書記官長可以召集所屬職員會議,進行書記廳的行政事務討論。在這個會議中,書記官長擔任主席的角色,但不採用表決制度。這表示在討論過程中,書記官長並不需要進行表決,而是可以主持整個會議的進行。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組織和協調書記官廳的行政工作,確保順利執行行政事務。根據台灣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是該院內部的管理規範,用於統一指導和管理行政法院的運作和各項業務。該規程的內容經過行政法院的審核和核定,具有法律效力。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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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