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的規定,當書記官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向院長報告並經由院長指定科長擔任代理。同樣地,當科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則可以指定代理人。其他職員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則由科室主管根據事務性質指派代理人。如果第二項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必須報經院長核定。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法院的職務能夠順利執行。例如,如果書記官長發生事故或遇到其他緊急情況而無法履行職務,該條規定確保院長可以即時指派一位科長擔任代理,以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同樣地,如果科長或其他職員無法履行職務,該規定則確保相應的指定代理人能夠擔任工作。 我並未能找到符合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但通常類似的規定可以在類似法院或組織的處務規程中找到。處務規程一般是每個組織或法院根據其特定需求和運作方式制定的內部法規,它們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條例而制定的。對於這條規定,可能需要參考行政法院的處務規程相關法規或相關官方文件以確定具體的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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