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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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