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