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9條的規定,該法規確立了行政法院的人事室的職掌範圍。人事室負責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這些職掌範圍內容的確立為行政法院的人事作業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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