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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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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人事室主任負責主辦和監管人事管理事務,並須遵守院長的指揮監督。 這意味著人事室主任有責任確保行政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規,並必須遵守院長對管理工作的指示和監督。具體來說,人事室主任應該負責處理人事招聘、任命、晉升和調動等相關工作,同時也要確保這些人事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30)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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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