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