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4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政風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政風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