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政風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3-1 條,政風室具有以下的職掌: 1. 擬訂和宣導有關政風法令的事項。 2. 預防、發掘和處理貪瀆不法行為的檢舉事項。 3. 提出有關政風改革的建議。 4. 提出政風考核、獎勵和懲處的建議。 5. 保護公務機密的事項。 6. 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舉例來說,政風室可以負責制定和宣導政府機關的各項政風法規,例如公務員的行為準則等。此外,它也可以處理貪瀆和不法行為的檢舉事項,例如接收民眾的檢舉並進行調查和處理。另外,政風室也可以提出政府內部的政風改革建議,例如改善公務員考核和獎懲制度等。同時,政風室也有責任保護公務機密和處理相關事項,以確保政府機關的機密資訊不被外泄。最後,政風室還可以處理其他與政風相關的事務,以及根據長官的指示執行相應的任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