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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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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的文稿,需要經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這意味著這些部門處理的文件,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審查,才能被院長核定。這條規定確保了行政法院的文件處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嚴謹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有效日期:108年11月9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p-248-346-s2f93-1.html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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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4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