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辦的文稿,需要經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這意味著這些部門處理的文件,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審查,才能被院長核定。這條規定確保了行政法院的文件處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嚴謹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有效日期:108年11月9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p-248-346-s2f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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