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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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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的規定: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在案件尚未分案之前,有關該案件的相關訴訟文件和審查科的材料應合併收入原有卷宗中。 2.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對於尚未結案的分庭事件,續收的文件應隨時分送給相應的評事處理。但對於涉及保密分案的事件,則應由審查科根據保密程序進行分送。 3.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對於已經結案的事件,相關文件應分送給各主辦股的書記官進行處理。 4.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如果對於訴訟事件的進行情況不清楚,應由審查科查明後,按照前三項的規定進行分案。 以上解釋的資料來自行政法院的《行政法院處務規程》。該條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行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文件處理程序,以確保案件的進行有條不紊。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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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規定:「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