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的規定: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在案件尚未分案之前,有關該案件的相關訴訟文件和審查科的材料應合併收入原有卷宗中。 2.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對於尚未結案的分庭事件,續收的文件應隨時分送給相應的評事處理。但對於涉及保密分案的事件,則應由審查科根據保密程序進行分送。 3.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對於已經結案的事件,相關文件應分送給各主辦股的書記官進行處理。 4.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如果對於訴訟事件的進行情況不清楚,應由審查科查明後,按照前三項的規定進行分案。 以上解釋的資料來自行政法院的《行政法院處務規程》。該條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行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文件處理程序,以確保案件的進行有條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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