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評事、庭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依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需送由科長轉陳評事、庭長、院長核閱。而其他科室的簿冊、表單,則需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這意味著書記科的書記官需要填寫辦案進行簿,該簿冊的內容包括辦案的進度等相關資訊。每個月,這些簿冊需要經科長審核後,由評事、庭長和院長進一步核閱。此外,其他科室的簿冊和表單,也需要經科室主管的審核,再由書記官長和院長進一步核閱。 舉例來說,如果書記科的書記官在辦案進行簿中記錄了一個案件的進度和相關資訊,這個簿冊將會在每月的審核過程中被科長、評事、庭長和院長依序核閱。同樣的,其他科室的簿冊和表單也會在每月的審核過程中經過科室主管、書記官長和院長的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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