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當各科室辦理的事件與其他科室相關聯時,應由各科室主管進行協商處理。如果科室主管在意見上存在分歧,則由書記官長作出最終決定。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各科室在處理事件時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並通過協商解決意見分歧的情況。書記官長作為行政法院內指揮調度的負責人,最終擁有決策權力,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行政法院的民事科和刑事科要共同處理一個案件,因為案件具有兩個層面的法律問題。在協商過程中,民事科主張案件應按照民事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而刑事科則主張應依據刑事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書記官長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情況作出最終決定,確定案件的處理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