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各科室在處理例行或尋常性質的事項時,應按照例程起草文件或簽署意見並提交審核。然而,如果事項的性質重要或存在疑義,應先請求主管長官的簽署批示後再進行處理。 範例: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如果該案件涉及重要的決策或存在爭議,科室需要先請示該行政法院的院長或相應的負責人,獲得他們的審核和指示,然後才可繼續進行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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