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在經過審判後,發還繕校的階段,應進行校對和印製。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加蓋校對員和監印員的名戳。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稿件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具體範例可以是審判書或其他裁判文件,在這些文件中可以看到校對員和監印員的名戳,以證明文件經過了校對和印製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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