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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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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在經過審判後,發還繕校的階段,應進行校對和印製。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加蓋校對員和監印員的名戳。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稿件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具體範例可以是審判書或其他裁判文件,在這些文件中可以看到校對員和監印員的名戳,以證明文件經過了校對和印製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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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