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根據問題所給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規定了對於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中的人名、地名及數目字錯誤的責任歸屬。根據規定,擬稿人和登記人對於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中的人名、地名及數目字的錯誤負責;而對於例行及奉命處理的文件中的錯誤,則由該科室的主管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稿中的某人名字拼寫錯誤,那麼擬稿人和登記人就需要負責這個錯誤;而如果是某科室被指派處理的文件中有錯誤,那麼該科室的主管就需要負責這個錯誤。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