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評事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行政法院為了讓停止辦案的庭長、評事能夠從事研究工作,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研究小組或者指定特定人員進行相關研究工作。具體的研究項目和成員則由院長指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法院的工作能夠有系統地進行,同時也能夠優化辦案程序,提升審判質量。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範例:例如,行政法院處理一個需要專業知識的案件,但停止辦案庭長本身專業領域不符合,因此根據第 68 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組成一個研究小組,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法官進行研究工作,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適切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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