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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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綜規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四、關於施政綱領及施政計畫之擬訂;院會、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相關管考等事項。 五、非屬其他單位職掌之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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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8條,保訓綜規處的職掌包括: 一、研擬公務人員保障業務的政策,審核相關法案等事項。這包括制定關於公務人員保障的政策,以及審查相關的立法草案。 二、研擬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的政策,審核相關法案等事項。這包括制定有關公務人員培訓的政策,並審查相關的立法草案。 三、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的政策,審核相關法案等事項。這包括制定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政策,並審查相關的立法草案。 四、草擬施政綱領和施政計畫;參與院會、業務會議的討論,處理相關考試等事項。這包括制定施政綱領和施政計畫的初稿,參與院會和業務會議的議事,以及處理相關的考試事務。 五、負責其他未被其他單位職掌包括的綜合計劃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現行最新的考試院處務規程應為105年1月19日修正之版本,其內容包含以上職掌的描述。特別是第一、二項職掌與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和培訓業務的政策研擬和法案審核相關。根據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7條,考試院有權研擬公務人員培訓的相關規定。
- 業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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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