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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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深度解讀
根據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第2條的規定,顧問的聘任對象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曾經在考銓行政上有特殊貢獻的特任官;二是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並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成就的人員。 根據最新的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修正至107年4月13日),這些顧問的聘任是由考試院根據相關法令和政策規定進行的,他們的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一次。顧問的職權包括為考試院提供專業意見、參與學術研究、指導工作人員等。 關於第一項目,即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的聘任,具體的評選標準和程序可能由考試院訂定。根據考試院官方網站上的資料,顧問的聘任是基於其在特任官職務上的表現和對考銓行政的貢獻,例如在制度改革、法規研究、行政效能提升等方面的成就。 關於第二項目,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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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