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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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第 4 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該條規定: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釋義:根據該條的文意,顧問在履行職務時可以享受一定的公費或交通費補助。這些費用可以用來支付顧問在舉辦或參與考試活動時產生的相關費用,例如交通費、住宿費等。這種給予顧問的費用補助,旨在確保顧問能夠有效地履行其在考試院中的角色和職責。 舉例:例如,考試院邀請一位專業顧問擔任某項考試的監察人,該顧問需要從他所在的城市前往考試現場參與監察工作。根據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第 4 條的規定,顧問可以獲得公費或交通費補助,用於支付他參與考試活動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例如機票、車費等。 備註:此釋義僅供參考,實際應以相關法規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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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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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