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詞彙編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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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詞語經審查後彙編,簽請院長核定。
深度解讀
考試院考銓詞彙編輯辦法第5條規定,考試詞語經審查後需彙編,然後簽請院長核定。根據此規定,編輯考試詞彙的工作涉及詞彙的審查、整理和編輯,並需要經過考試院的審查和最終核定。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考試詞彙的準確性和適用性,保證考試詞彙的統一標準,以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考試院考銓詞彙編輯辦法第5條規定,查閱日期:2021年7月30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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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