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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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者。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 三、原處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 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或其他類此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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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0條,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該機關得予拒絕並在決定理由中說明拒絕的原因: 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已經在其他案件中交付鑑定,而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的事實或新的理由。 三、原處分機關已經交付鑑定,而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的事實或新的理由。 四、申請的鑑定事項與訴願的標的無關,或者具有其他類似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訴願人在申請鑑定時的事項並非專門性或技術性,而是屬於其他非專門性的事項,訴願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並在決定理由中說明拒絕的理由。 參考資料: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0條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 另案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訴願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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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