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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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受理訴願機關在認為有必要留置文書或物件時,應通知該文書或物件的持有人。這意味著當訴願審議機關需要保留相關文件或物品作為調查和審理的證據時,他們應該通知持有人,以確保他們有適當的知情權。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當訴願審議機關接收到一個涉及文件或文書的訴願案件時,如果他們認為這些文件是必要的證據,他們應該通知文件的持有人,讓他們知道文件被留置並不能使用。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訴願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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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