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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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根據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人可以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書。根據這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這樣的要求。 2.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繳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 根據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可以預先支付費用,請求獲得繕本、影本或節本。根據這條規定,他們必須在請求中清楚載明文書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第三人為前二項請求者,並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如果第三人是根據前兩款進行請求的,他們應該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者解釋他們與訴願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這些釋義根據訴願法相關條文進行解釋,其中包括訴願法第四十九條。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性案例》或《行政訴訟法律解釋條文全書》等相關法律資料。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訴願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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