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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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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的相關規定,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根據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所使用的處分證據資料,或請求取得該證據資料的繕本、影本或節本時,可以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的規定。具體的適用內容,需要參考具體法條的細節,並且根據相關範例進行具體解釋。根據上面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第24條的適用內容或相關範例的資訊,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這個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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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4 條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