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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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的相關規定,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根據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所使用的處分證據資料,或請求取得該證據資料的繕本、影本或節本時,可以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的規定。具體的適用內容,需要參考具體法條的細節,並且根據相關範例進行具體解釋。根據上面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第24條的適用內容或相關範例的資訊,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這個法條。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2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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