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5

快速跳轉
  1. 1.共同提起訴願,於依訴願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
  2. 2.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或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如果要共同提起訴願,必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能使代表人的選定生效。同樣地,如果已經選定或指定的代表人更換或增減,也必須經全體訴願人的書面通知來生效。此外,一旦代表人更換或刪減,就不能再代表全體訴願人進行訴願行為。 參考資料: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共同提起訴願,於依訴願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