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1條,監察業務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人民書狀的事項。 2. 處理人民到院陳情的事項。 3. 處理自動調查案件申請的事項。 4. 處理糾舉、彈劾案件的事項。 5. 處理地方機關巡察的事項。 6. 研擬與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以及地方機關巡察相關的法規事項。 7.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例如,在糾舉、彈劾案件的處理事項中,監察業務處可能要依據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案件的審查、調查、評估,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決議。他們也可能要研擬相關的法規,以確保糾舉、彈劾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監察院處務規程 (http://www.cy.gov.tw/CyBsBox/_Files/SheHuiTuJi/295-IMG3s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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