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調查行政事項: (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 (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調查蒐證器材之登錄、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監察調查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協助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調查事項。 三、協助監察委員提出與前款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核簽或簽註意見等書類擬議及代理本院彈劾案件進行訴訟程序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了監察調查處的職掌。根據這一條款,監察調查處負責以下事項: 1. 調查行政事項: - 派遣、暫停、恢復、展期、管制稽催協查人員等相關事項的安排。 - 管理調查證據的領取和管理。 - 計劃、執行和評估協查人員的專業培訓。 - 登錄、管理和維護調查蒐證器材。 - 監察調查處的綜合業務事項。 2. 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與憲法相關的調查事項。 3. 協助監察委員處理與前款案件有關的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的後續核閱、核簽或簽註意見等書類草議,以及代理監察院進行彈劾案件的訴訟程序。 4. 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與範例: 根據監察院官方網站的「監察院法令規章庫」所提供的資料,包括了監察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資訊,該資料可提供針對第12條中各項職掌的相關法令基礎。關於監察委員的職權、彈劾案件的訴訟程序以及糾舉、糾正等事項的執行,也可以參考監察院法。至於具體的案例,這個內文中沒有提供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參考資料: 監察院官方網站 - 監察院法令規章庫:https://www.cy.gov.tw/Cy/content/files/od/ 監察院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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