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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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制間諜工作:指情報機關為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遭到外國或敵對勢力之接觸、吸收或利用,所採取之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等作為。 二、違常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涉嫌被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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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2條,本辦法對一些用詞進行了定義,其中包括「反制間諜工作」和「違常人員」兩個詞語。前者指的是情報機構為了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被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所采取的監督、檢查、調查和反對抗使用等行動。後者則指涉嫌被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的情報機構內部的情報人員和情報協助人員。根據辦法的規定,情報機關將針對這些違常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和反制等措施。具體操作方法和程序,需要參考情報機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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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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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