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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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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2. 2.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情報機關應該指定專責的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報送備查。另外,主管機關的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和支援情報機關的反制間諜工作。 根據國家安全局官方網站上的資料,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是為了防範和打擊敵對國家、組織或個人對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而制定的。該辦法規定了情報機關應該執行的反制工作任務和相關的組織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局官方網站:https://www.nsa.gov.tw/Content_List.aspx?n=E16161D9BAFF9935&sms=E16161D9BAFF9935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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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