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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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的監督或檢查可使用的方式。具體針對該條分項進行釋義如下: 1. 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或檢查的方式: 1) 運用人員蒐證:指情報機關可以運用機關內部的人員,蒐集證據以進行監督或檢查。 2) 內容檢查:指情報機關可以對內部監督機具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3) 安全檢查:指情報機關可以對違常人員的辦公處所內的機具、電腦、資訊儲存媒體、辦公桌、公文櫃及保險櫃等公務設備或因職務關係持有的文書進行安全檢查。 4) 誠實報告與澄清:指情報機關可以要求違常人員提供真實的報告,並澄清涉及的違常事項。 5) 出入境行程資料比對:指情報機關可以比對違常人員的出入境行程資料。 6) 其他監督或檢查方式:不限於以上列舉的方式,情報機關可以根據評估選擇其他監督或檢查方式,但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 對情報協助人員的監督或檢查: 情報協助人員的監督或檢查應由其聯繫指導單位執行。 3. 監督或檢查方式的選擇: 情報機關在執行監督或檢查時,應在能達成目的的情況下,選擇侵害最少的方式。 以上釋義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4條》的法條內容給出,並無具體的參考資料提及與之相關的案例或法律解釋。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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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