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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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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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5條規定,當情報機關的人員蒐獲有關機關所屬人員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有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報時,應立即送交依照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以及不是專責單位的其他人。 相關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4條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3條等相關法律,情報機關在執行反間諜工作時,如果其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蒐集到機構所屬人員與外國或敵對勢力之相關情報,應立即將此情報轉交給指定的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以確保情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情報機關人員不得自行處理該情報,也不能告知涉嫌人或其他非專責單位的人。這是保護國家安全和防止間諜活動的重要措施。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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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