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6

快速跳轉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6條,情報機關如果判定對違常人員進行監察其通訊是必要的,則應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通訊監察的執行。該條訂明了情報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時應遵循的法律程序及要求,以確保對於違常人員的通訊監察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具體針對第6條的範例資料,可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至第7條之相關解釋和判例,以了解在何種情況下情報機關可以執行通訊監察,以及必要的程序和取證要求等。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6 條規定:「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