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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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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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6條,情報機關如果判定對違常人員進行監察其通訊是必要的,則應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通訊監察的執行。該條訂明了情報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時應遵循的法律程序及要求,以確保對於違常人員的通訊監察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具體針對第6條的範例資料,可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至第7條之相關解釋和判例,以了解在何種情況下情報機關可以執行通訊監察,以及必要的程序和取證要求等。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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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