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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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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
  2. 2.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
  3. 3.前項取得之資訊,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情報機關對於違反常態的人員進行反制間諜工作時,需經過機關首長的核定,並以秘密方式進行。 2. 情報機關發現違反常態的人員涉嫌從事間諜行為時,可以經機關首長的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調閱相關的個人資料。 3. 在取得以上資訊後,除非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對外公開。 參考資料:《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根據該法條,當情報機關發現有人涉嫌間諜行為時,可以向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調閱該人的相關個人資料。然而,這些資料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除非取得該情報機關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對外公開。這是為了保護間諜工作的秘密性和避免泄露情報。 舉個例子,如果情報機關發現一個人有涉嫌從事間諜活動的行為,他們可以向警察單位調閱這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家庭背景、通訊記錄等等。然而,這些資訊不能隨意公開,除非情報機關同意,否則其他人不得知曉這些資訊。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情報局網站(https://www.nia.gov.tw/) -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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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8 條規定:「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