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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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依據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未滿五年者,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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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0條,該法規確定了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後,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根據特定標準給予一次性慰問金。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若喪失人身自由不滿五年,其可獲得二十萬元的慰問金;第二項則規定喪失人身自由超過五年但不滿十年者,可獲得四十萬元的慰問金;第三項則規定喪失人身自由達到十年以上者,可獲得五十萬元的慰問金。 例如,若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被囚禁了三年後成功獲釋返回國內,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情報協助人員可以獲得二十萬元的慰問金作為補償。 參考資料: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https://www.1111ts.com.tw/job-article-%E6%83%85%E5%A0%B1%E5%8D%94%E5%8A%A9%E4%BA%BA%E5%93%A1%E8%A3%9C%E5%84%9F%E5%8F%8A%E6%95%91%E5%8A%A9%E8%BE%A6%E6%B3%95-1260.htm
- 人身自由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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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