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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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1條規定了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補償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隸屬的情報機關審查認可,方可核實補償。補償的財產損失包括被判沒入並併科罰金的財產,以及其他情報協助人員擁有但無法恢復且未受補償的財產。 根據第2項,補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而根據第3項,情報協助人在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為爭取減刑或假釋而需支付罰金,或被追繳、追徵或抵償,且明顯有不能或困難情況者,也可以在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經隸屬的情報機關審查後,從財產損失補償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然而仍需受到前項所述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被追加罰金,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失,他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情報機關審查後,申請在補償金額中扣除該罰金金額。然而,總補償金額仍需遵循不超過一千萬元的限制。
- 人身自由名詞
- 核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沒入名詞
- 罰金名詞
- 假釋名詞
- 追繳名詞
- 追徵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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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