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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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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2. 2.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該問題中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1-1 條」,我並無相關資料可提供確切的解釋。因此,我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法條的範例。

  • 人身自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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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1-1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