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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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 2.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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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該問題中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1-1 條」,我並無相關資料可提供確切的解釋。因此,我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法條的範例。
- 人身自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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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