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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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 2.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
- 3.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每一情報協助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但應由親屬提出營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發給。
- 4.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五十萬之限制。
- 5.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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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3條的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其親屬可以申請補助營救費用,其中包括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以及為改善獄中生活條件、爭取刑罰減輕或免除等相關費用。由於情報協助人員在涉訟時可以獲得律師或辯護人的法律救助,其隸屬的情報機關應協助親屬聘請律師並支付相關費用,但需要報請情報機關審查。親屬在提出營救成果後,可以獲得每年最高五十萬的補助,但需要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並且進行營救計畫時,需要由親屬提出計畫並經情報機關審查,由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進行營救。情報機關根據親屬提出的營救成果進行審查,並視需要補助全部或部分營救費用,不受最高補助金額的限制。首次提出營救計畫時,可以獲得所需費用的一半,但最高不超過二十五萬元。
- 人身自由名詞
- 假釋名詞
- 免除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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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