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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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下列人員: 一、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情報協助人員。 二、本法公布施行日起,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 三、本法施行前,情報協助人員於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
- 2.本法公布施行日起,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準用本辦法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但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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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2條的釋義,本辦法適用於以下人員: 1. 因執行任務而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的情報協助人員。 2. 在本法公布施行後,停止運用後有因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協助人員。 3. 在本法施行前,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的情報協助人員。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除情報協助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如已經經過情報機關核備有案,且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而喪失人身自由者,也可以適用本辦法給予適當的補償或救助。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第2項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人員若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的各款情形,則不適用本辦法。但若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受到傷害,並因此喪失人身自由,他可以根據本辦法申請補償或救助。同樣地,如果一個非情報協助人員在提供或傳遞資訊時喪失人身自由,但已經經過情報機關核備有案,則也可以根據本辦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或救助。
- 人身自由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2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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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