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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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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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3條的用詞定義,以下逐條解釋: 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這一條針對情報協助人員失蹤的情況進行了定義。失蹤是指情報協助人員因為執行任務而離開他們的最後住所或居所,並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的警政機關申報,但三個月後仍然無法確定其生死。 範例:情報協助人員小林去某個國家執行任務後,從未回到他的住所,經過三個月的搜尋仍然無法找到他的下落。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這一條針對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進行了定義。喪失人身自由指的是情報協助人員遭受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類似的限制拘束,並且經主管機關的認定。 範例:情報協助人員王大明因執行任務被當地警方拘留,經過相關程序後被判處徒刑。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這一條針對涉及訴訟的情況進行了定義。涉訟指的是情報協助人員因為執行任務而涉及到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 範例:情報協助人員張小美因執行任務被告上法庭,涉及到一個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這一條針對失業的情況進行了定義。失業指的是情報協助人員因為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被解僱,並且經由我國或駐在國(地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範例:情報協助人員陳小華因執行任務被解聘後,向當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並獲得證明。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拘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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