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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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基數,依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一點二倍為標準,遴選建案達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計零點一倍。尾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 2.情報協助人員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以所得較高之國家(地區)為基準。
- 3.前二項之基數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者,以一萬五千元核算。
- 4.本條適用之補償救助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依民國九十八年統計數據為準。但本法公布施行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各情報機關已依原有情報協助人員補償法令標準按月補償中之案件,其原有基數高於民國九十八年數據者,仍以原有基數計算。本法修正施行後發生者,依事件前一年之統計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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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補償金額的基數是根據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的人均所得月平均數,並以1.2倍為標準。如果情報協助人員的服務時間達到一年以上,每一年會加計0.1倍。尾數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則以一年計算。 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則以所得較高的國家(地區)為基準進行計算。 如果前述的基數未達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則補償金額將以一萬五千元計算。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於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的補償救助事件,補償金額的基準是根據民國九十八年統計數據。然而,在本法公布施行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原有情報協助人員補償法令標準按月補償中的案件中,如果原有基數高於民國九十八年數據,則仍以原有基數計算。而對於在本法修正施行後發生的事件,則基準是根據事件前一年的統計數據。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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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