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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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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基數,依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一點二倍為標準,遴選建案達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計零點一倍。尾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2. 2.情報協助人員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以所得較高之國家(地區)為基準。
  3. 3.前二項之基數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者,以一萬五千元算。
  4. 4.本條適用之補償救助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依民國九十八年統計數據為準。但本法公布施行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各情報機關已依原有情報協助人員補償法令標準按月補償中之案件,其原有基數高於民國九十八年數據者,仍以原有基數計算。本法修正施行後發生者,依事件前一年之統計數據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補償金額的基數是根據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的人均所得月平均數,並以1.2倍為標準。如果情報協助人員的服務時間達到一年以上,每一年會加計0.1倍。尾數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則以一年計算。 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則以所得較高的國家(地區)為基準進行計算。 如果前述的基數未達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則補償金額將以一萬五千元計算。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於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的補償救助事件,補償金額的基準是根據民國九十八年統計數據。然而,在本法公布施行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原有情報協助人員補償法令標準按月補償中的案件中,如果原有基數高於民國九十八年數據,則仍以原有基數計算。而對於在本法修正施行後發生的事件,則基準是根據事件前一年的統計數據。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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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之基數,依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一點二倍為標準,遴選建案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