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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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6條,有關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情況的驗證方式如下: 一、可以提供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證明文件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二、可以提供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資料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三、可以經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進行查證,確定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四、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資料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以上的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進行審查。具體來說,需要提供能夠足夠證明有關情報協助人員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事實的文件或資料。這些文件或資料可以是法律文書、公文書、廣播、媒體資訊、佈告等等,甚至可以通過情報機關的查證來證明。此外,還可以提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來證明相關事實。
- 人身自由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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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