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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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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或命令認定者,其驗證方式如下: 一、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二、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三、經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查證確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2. 2.前項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6條,有關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情況的驗證方式如下: 一、可以提供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證明文件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二、可以提供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資料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三、可以經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進行查證,確定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四、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資料來證明涉及到第二條第一項所述情況的事實。 以上的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進行審查。具體來說,需要提供能夠足夠證明有關情報協助人員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事實的文件或資料。這些文件或資料可以是法律文書、公文書、廣播、媒體資訊、佈告等等,甚至可以通過情報機關的查證來證明。此外,還可以提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來證明相關事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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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