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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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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補償其本人或親屬之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受傷未至失能者,給付五十個基數以內之慰撫金。 二、死亡或失能者,給付補償金: (一)死亡、一年以內因傷死亡者,給付八十至一百二十個基數。 (二)極重度障礙或四級身心障礙,給付六十至八十個基數。 (三)重度障礙或三級身心障礙,給付四十至六十個基數。 (四)中度障礙或二級身心障礙,給付二十至四十個基數。 (五)輕度障礙或一級身心障礙,給付十至二十個基數。
  2. 2.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失能等級,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無法來臺鑑定者,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檢具國外公立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資料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定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償金不得逾二千萬元,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補償金不得逾一千萬元。
  4. 4.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所生之醫療費,應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7條規定了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的補償項目和標準。 根據該條規定,受傷但尚未失能的情報協助人員,將給付不超過五十個基數的慰撫金。 而對於死亡或失能的情報協助人員,將給付補償金,根據其嚴重程度和身心障礙等級的不同,給付金額也有所不同: - 死亡或一年內因傷而死亡者,給付補償金範圍為八十至一百二十個基數。 - 極重度障礙或四級身心障礙者,給付補償金範圍為六十至八十個基數。 - 重度障礙或三級身心障礙者,給付補償金範圍為四十至六十個基數。 - 中度障礙或二級身心障礙者,給付補償金範圍為二十至四十個基數。 - 輕度障礙或一級身心障礙者,給付補償金範圍為十至二十個基數。 在進行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時,第二款規定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鑑定醫療機構進行,如果無法來臺進行鑑定,則由情報機關提供隸屬的國外公立醫院的完整病歷紀錄資料,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進行審查,最後由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補償金的金額也有規定上限,第三款規定第一目之補償金不得超過二千萬元,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補償金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最後,當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產生醫療費用時,需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文件,送交情報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全額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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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7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補償其本人或親屬之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受傷未至失能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