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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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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自其失蹤之日起,依本辦法發給親屬補償金及三節慰問金
  2. 2.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確定其死亡時,應即停發前項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計算標準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
  3. 3.情報協助人員失蹤達相當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協助其親屬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為失蹤情報協助人員聲請死亡宣告,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計算標準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
  4. 4.情報協助人員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就其失蹤期間發生之事由負舉證之責任;補償及救助費用於領取期間或領取後,如發覺未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或以其他方法詐得者,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並依法究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失蹤後,其親屬可以根據該辦法獲得補償金和三節慰問金。當情報協助人員失蹤的死亡確定後,應立即停發親屬的三節慰問金和親屬補償金,並改發一次死亡補償金,其金額按照該辦法第19條第3項的計算標準來確定。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失蹤已達到一定期間,其隸屬的情報機關應該協助其親屬根據國內或駐外的法律,申請宣告其死亡,並按照第19條第3項的計算標準改發一次死亡補償金。如果情報協助人員返回國內或駐外後,應對其失蹤期間發生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在領取補償和救助費用的期間或之後發現事實上未有喪失人身自由,或者透過其他詐騙手段獲得補償和救助費用,其原隸屬的情報機關應該追繳該費用並根據法律追究相應責任。 這段回答的參考資料為《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8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失蹤後,其親屬可以獲得補償金和三節慰問金。當情報協助人員失蹤的死亡確定後,應停止發放親屬的三節慰問金和親屬補償金,並改為發放一次死亡補償金。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失蹤已達到一定期間,情報機關應協助親屬根據法律程序申請宣告死亡,並按照一次死亡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發放。如果情報協助人員返回國內或駐外,應對其失蹤期間的情況進行證明,並追究不實領取補償費用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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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8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自其失蹤之日起,依本辦法發給親屬補償金及三節慰問金。情報協助人員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