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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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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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依照规定的移交日期,将任内经管事项彻底交接完成。如果到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新任人员应与监交人员一起报告给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处理。 根据该法规,上级机关首长或本机关首长应根据上述情形,依照该法规第17条的规定,指定日期,责令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移交清楚。如果逾期仍未移交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函报本会移付懲戒。 例子:如果某部门主管在离职之前未能清楚地移交经管事项,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会将情况报告给上级机关首长或本机关首长。根据指定的日期,被责令的人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工作。如果逾期仍未清楚地移交,将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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