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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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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依照规定的移交日期,将任内经管事项彻底交接完成。如果到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新任人员应与监交人员一起报告给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处理。 根据该法规,上级机关首长或本机关首长应根据上述情形,依照该法规第17条的规定,指定日期,责令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移交清楚。如果逾期仍未移交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函报本会移付懲戒。 例子:如果某部门主管在离职之前未能清楚地移交经管事项,新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会将情况报告给上级机关首长或本机关首长。根据指定的日期,被责令的人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工作。如果逾期仍未清楚地移交,将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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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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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